材料一 2016年,吴某应聘为某广告公司的办公室文员。2020年,公司对吴某进行调岗,要求其到生产车间负责广告产品的发放工作。

17.(12分)
材料一 2016年,吴某应聘为某广告公司的办公室文员。2020年,公司对吴某进行调岗,要求其到生产车间负责广告产品的发放工作。吴某提出自己已经怀孕,生产车间刺鼻的油漆使自己妊娠反应更加严重,且生产车间有污染,不利于胎儿发育。公司以吴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,对吴某予以辞退。吴某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,但是广告公司拒绝调解。
材料二 王某为广州某物业公司员工。2020年5月份以来,王某私下制作手指模,多次交由其他同事代其打卡,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。物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。王某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为由,提起劳动仲裁。
(1)分析材料一中广告公司的做法,并说明吴某应该怎样进一步维权。(7分)
(2)结合材料二,说明为什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请求。(5分)

17.(12分)
(1)①广告公司的作法违背了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、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,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,其劳动能力与正常时期相比存在一定障碍,广告公司应当履行法定义务,承担社会责任,对孕妇的合法劳动权益进行保护。(4分) ②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,吴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,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(3分) (2)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、不可分割的。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,也要承担相应义务。王某通过技术手段逃避打卡,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没有尽劳动义务,因此维权失败。(5分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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