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.梁某和王某离婚时,儿子小桐年幼随王某生活。不久,梁某和秦某登记结婚。婚后秦父去世留下遗嘱

10.甲女和乙男于2018年10月举行了婚礼,2019年2月出版了一本小说,获得10万元稿酬。2019年5月双方结婚登记后,甲女从父母那里获送一套别墅。2019年6月甲女遭遇交通事故,获得赔偿金5万元,住院期间有很多亲戚朋友来看望,获得礼金1万元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
①10万元稿酬    ②别墅     ③5万元赔偿金      ④1万元礼金
A.①② B.②④ C.①④ D.②③
10.B:10万元稿酬是在双方结婚登记前获得,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不符合题意。
②④:本案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双方结婚登记后,甲女从父母那里获得的别墅和甲女遭遇交通事故后获得的礼金1万元,②④符合题意。
: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,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,所以甲女获得的赔偿金5万元属于甲女个人所有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不符合题意。

11.梁某和王某离婚时,儿子小桐年幼随王某生活。不久,梁某和秦某登记结婚。婚后秦父去世留下遗嘱,将其拥有的一套公寓留给秦某,并声明该公寓只归秦某一人所有。梁某、秦某育有一女小翠。据此可知
①梁某无义务支付小桐抚养费
②若公寓出售,所得房款不属梁某、秦某共同财产
③公寓可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
④若秦某、梁某相继过世,仅小翠对公寓有继承权
A.①② B.② C.①④ D.③④
11.B说法错误,梁某有义务支付小桐抚养费;
符合题意,公寓属于秦某继承的财产,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,所以若公寓出售,所得房款不属梁某、秦某共同财产;
说法错误,此公寓并不能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;
说法错误,若秦某、梁某相继过世,不仅小翠对公寓有继承权,儿子小桐在二老健在期间尽了抚养老人的义务,也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拥有对公寓的继承权

12.小张与小丁恋爱后在2018年举办婚礼,未经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,并育有一子。后双方父亲大张与大丁因孩子姓氏产生矛盾。张家认为孩子必须父姓,丁家不同意。小张与小丁双方争执不下,向法院起诉离婚。本案中
①小张与小丁应当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②大张与大丁侵犯了孩子的姓名权
③小张与小丁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④小张与小丁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
A.①② B.①③ C.②④ D.③④
12.B①③:小张与小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,故①③正确。
说法错误,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、使用、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。大张与大丁的做法不属于侵犯孩子的姓名权。
说法不正确,可撤销的婚姻,是指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小张与小丁属于无效婚姻,不属于可撤销婚姻。

13.丁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68万元的房产,婚后,丁某与妻子赵某用丁某父母赠与的25万元经营了一家快餐店,一年获利15万元。赵某在骑电瓶车送快餐途中被汽车撞伤,获赔医疗费与误工费2万元。在上述全部资产中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
A.40万元 B.42万元 C.110万元 D.15万元
13.A:夫妻共同财产,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。可见,25万元和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政。而68万元属于婚前购买,2万元是丁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误工费,这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故A正确。
BCD:这三个计算错误,排除BCD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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